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9年自主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九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招生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自主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计划及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取得报名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及办法
考试工作在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1、文化水平考试科目包含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卷面分值满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应变能力、形象气质、礼貌修养、与专业相关人文知识和才艺展示。面试细则由相关专业所在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计分办法:满分300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各项科目成绩及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的总分值,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别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院网站公示三天,上报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及高招办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9年高招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学校;未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2019年高考。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八条 免笔试面试政策
高中阶段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者(含宏志奖学金);
高中阶段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高中阶段获得市、区级三好、优干、优团;
获得职业资格中级以上;
会考三科B及以上(语数外);
退役士兵获个人或集体三等功及以上;
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考生(进藏兵可按优秀士兵对待)。
注意:申请免试的考生报考时需参照北京市体检报考标准及各专业报考要求。
第十九条 免笔试政策(对界定笔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考试,以最终笔试为准):
会考BBC(语数外)及以上;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及以上者;
获得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区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
区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退役士兵。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盛世物业公司助学金、浙江绿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单班奖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经市招生办审核批准后,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52649715 联系人:李建军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649731、52649732、61591719、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