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2019 年扩招招生章程
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是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哈尔滨市政府所属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坐落在哈尔滨市新华开发区,2009 年被黑龙江省教育厅评为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院《2019 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实施方案》,我院在省教育厅和省招考院领导监督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开始进行高职(专科)扩招招生。为做好 2019 年扩招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扩招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扩招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扩招招生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成立宣传组、财务组、招生组、录取组、考务组、保卫组、后勤组,各司其职。凡扩招招生面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报名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且符合黑龙江省招考院《2019 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实施方案》文件中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高职(专科)扩招招生面试。
报考我省扩招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须通过黑龙江省招生面试院网报中心下的 2019 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计划考生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面试,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考生根据所报院校相关要求,填报院校专业志愿。
三、录取原则
1. 按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录取,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录满为止。
2. 考生一经录取不得调整专业。
3. 已录取的考生,学院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 凡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后办理录取手续。
5、我校承认其它学校的测试或面试成绩。
四、评价办法
我校 2019 年扩招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评价,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专业要采取专业测试。
面谈内容:分为文化基础、专业认知、思想道德觉悟、职业道德四项内容。
测试内容:分为专业理论基础、技能基础测试。
评价标准:1.每项面谈内容满分 100 分,总分 400 分。
2.每项测试内容满分 200 分,总分 400 分。
五、专业测试和面谈办法
1、报到、确认身份、考务处收费及领取准考证
(1)报到和确认身份。
(2)时间:2019 年 8 月 31 日 8:00 前。
(3) 方式:各系自行组织本系考生的身份确认。
(4) 考生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2、专业测试和面谈
(1)时间:2019 年 8 月 31 日。
(2) 候考:各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于 9:00 前准时进入候考区内候考。
(3) 方式:由学校组成考核组,由 7 人组成(5 人为考官、1 人为成绩统计员、1 人为引导员)。
(4) 面谈前考核组做好全面的准备,开始面谈后由每组引导员按照顺序引导该专业的考生进行面谈区进行面谈面试。面谈结束离开考场。
(5) 每个考生面谈结束,5 个考官分别给出评分,再由成绩统计员计出最后的面谈成绩,并录入《面谈成绩表》内,面谈组长和统计员签字上交到教务处和招生办各一份。
六、专业计划调整原则
根据各专业录取分数线上考生志愿调整各专业计划,当某专业考生生源不足时,将该专业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专业。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51-82916666 82927377 82916869
招生网址:www.13451.cn www.hrbcvc.com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新华开发区城市学院(邮编:150317)
乘车路线:哈尔滨火车站乘 103 路汽车到红旗大街站换乘 337 路或郊 7 路汽车到城市学院下车。
八、收费标准
1. 全日制授课班:退役军人学费享受国家每年 8000 元学费补贴,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其它类生源的考生,按学校实际学费金额收取。
2. 半工半读、函授或采取网络教育的授课班:退役军人学费 8000 元/
年退役军人享受国家补贴。其它类生源的考生,学费 8000 元/年。
3. 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生殖保健与健康方向)免收学费。
考生入学除交纳学费外,按国家规定还应交纳住宿费。
九、申诉渠道
考生对面试成绩或录取有疑问的,可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应相关问题,并可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登记查分。联系电话:13936335453
十、监督机制
扩招招生面试工作在学院扩招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过程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学院纪委全过程参与、监督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督导组的督导检查。
十一、附则
1.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3. 本章程由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