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有效地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才能的优秀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对口中职毕业生,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19]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方案。
(二)基本原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多元评价、体现特色、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做好我院单独招生选拔录取工作。
2、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在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的指导下,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单独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
二、 组织领导
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确定招生专业及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负责单独招生中的招生章程和实施招生方案以及考生报名、考生资格确定、招生宣传、单独招生的各项考试与测试,招生录取与录取结果公布等工作;同时对考试的命题,试卷的运输保管等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三、招生对象及报名程序
(一)招生对象及免试条件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具备以下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1、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资格且已完成正式报名的考生。
2、免试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自治区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中,目前在职在岗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免试录取。
属于以上免试范围的考生须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来我院审核,经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录取。
(二)填报志愿时间和方式
考生应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9日网上填报志愿。网址: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https://www.nm.zsks.cn/
如计划未完成,将在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3日征集志愿。考生只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同时要选择是否服从普通专业调剂和高收费专业(学费标准高于1万元的专业)调剂。
(三)领取准考证
考生填报志愿后,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院指定招生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与成绩公示时间
2019年12月30日开始将陆续在我院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名单、考试时间和地点。成绩将于2020年1月10日前公示。
四、考试
(一)命题
在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命题组命题。严格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19】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二)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答题,普通高中考生考试科目包括基础文化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对口科类中职考生考试科目包括基础文化素质测试、对口专业技能测试。基础文化素质测试考试内容由语文、数学、英语组成,每科100分,共300分,命题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及其《考试说明》,同时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综合素质测试考试内容由生活常识、职业能力测试题组成,满分150分;对口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内容依据对口专业考试升学考试范围命题,满分150分。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或+综合素质测试或对口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三) 考试时间及地点: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5日,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生考场安排以学院网站招生信息专栏公布的为准。
五、录取
(一)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专业志愿清”原则是指在同一专业按第一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够,从第二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二) 录取考生公示
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我院于2020年1月18日前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三) 注意事项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全国统一高考。
六. 待遇
通过我院单独招生考试选拔录取的新生待遇除不能转学外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完全一样。
七、违规处理
(一) 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单独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取消报考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 如在单独招生考试中发现违规考生或考务人员,严格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方案由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