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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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17:1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今明两年职业技能培训 3500 万人次以上,高职院校扩招 200 万人”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 2020〕 218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商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637    浙江招生代码:0126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招生专业、计划、学费标准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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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名

第八条 报名条件及对象

遵守*******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非本省户籍在浙务工人员等群体均可报考。2020 年在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次报考;当前已在各类高校(包括成人高校)学习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本次报考。

第九条 报考时间和方式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于9月29日—10月12日登陆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要求,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包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身份信息,并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时,一并填报志愿信息。考生可填报2个学校志愿和服从学校调剂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第十一条 信息确认

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中段教育毕业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10月25日8:30-11:30期间到我校办理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复核确认、资格审查、缴费、摄像等手续。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领取准考证并于当日下午参加校考测试。逾期未确认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测试时间及形式

第十二条 测试时间和地点

测试时间:2020年10月25日13:30

测试地点:温州商学院

第十三条 测试方式和评分

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有关测试形式、内容、评分规则等,详见《温州商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招生考试实施方案》。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一志愿填报我校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如成绩相同,一并录取。如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志愿及服从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其一志愿学校的考试成绩,以总分100分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有违法记录处分和明显不良作风影响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信息将于考试后一周内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为招生考试的校内监督机构,负责招生考试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055。

第十九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测试。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在报名阶段发现的,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收取标准详见招生计划表,住宿费按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贷等相关规定参照普通高考录取考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形式参照2020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同类专业安排。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邮   箱:zs@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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