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18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2876,浙江省招生代码:006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办学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七条 招生对象:遵守*******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群体均可报考。非本省户籍在浙务工人员也可参加此次扩招报名。2020年在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次报考;当前已在各类高校(包括成人高校)学习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本次报考。
第八条 招生计划:高职扩招招生计划50人(最终招生计划视报名情况在专业间调剂),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第四章 报名方式
第九条 志愿填报: 9月29日-10月12日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https://www.zjzs.net)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我校只录取第1学校志愿填报的考生,不接受第2学校志愿及服从学校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条 现场确认及缴费:10月17日上午8:30-11:00,已完成网上报名且第1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须来我校办理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复核确认、资格审查、缴费、摄像等手续。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中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进行信息现场确认,并领取准考证。现场确认地点: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现场确认时,缴纳职业适应性测试费用140元/人。不进行现场确认和缴纳测试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第五章 测试方法
第十一条 测试对象:凡填报我校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测试工作:测试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1.测试形式:面试。
2.测试内容:测试考生语言表达能力、身心健康等综合素质、逻辑思维及职业倾向、职业素养及对行业职业的认识等。
3.测试分值:总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测试时间:10月17日下午13:00开始。考生凭身份证与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测试地点: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内(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具体详见准考证。
第六章 录取流程
第十五条 学校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录取到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拟录取结果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经审核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培养模式:学校对扩招学生采取灵活多元的培养模式。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学校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结合生源实际,分类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分类教学、分类管理,创新教学组织方式,实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弹性学制,运用互联网+等适合生源、方便就学、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入其他非扩招招生专业。
第十八条 证书发放: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助学保障:奖助勤贷政策享受和普通高考学生同等待遇。符合各项行业、专项资助政策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助补免措施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与体检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新生体检: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高职扩招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职扩招监督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督,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报考我校高职扩招,如有犯规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扩招考生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s://www.sxvtc.com
学校招生网:https://zsw.sxvtc.com
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8329488/88054099
传 真:0575-8805403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见学校招生网站。所有招生信息与通知,均通过学校招生网站或短信平台发布与提示。请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招生网站,并保持报名手机畅通。
第二十九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