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生录取实行“阳光工程”招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成绩由“文化素质(占50%)+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占50%)”组成,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占50%)+职业技能测试(占50%)”组成,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
第三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公示。确定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四条 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