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划定分数线: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要 求,实行学院负责、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综 合考虑学院招生计划和考生的考试 (测试) 成绩,划定录取 控制线,低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我院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 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 低分录取。如出现同分情况,单独招生 (普通类) 考生依次 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评价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素 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 (普通类) 考生仅参加文化素质考试或 专业技能测试,综合评价考生缺考素质测试,均视为放弃我 院志愿,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计划调整:在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前提下,经学 院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行招生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确定拟录名单:根据考试成绩及专业要求确定拟 录取名单,报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拟录名单公示:拟录考生名单通过学院招生信息 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上报录取名单:公示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单报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后,发放录 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依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凡是被我院单独招生或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的春季、夏季普通 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包括体育专业测试) 及录取。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须 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 2023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 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 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