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由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参加单独招生(普通类)的考生,为确保生源质量,由我校合理设定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原始成绩相加构成。录取未满额的专业,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对于生源充足的特色专业,优先调入招生计划。
参加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的考生,由我校根据专业计划,按照素质测试成绩统一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由我校依据综合成绩统一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考生综合成绩由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素质测试或面试成绩构成。
根据报考情况,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计划不足时不调增计划;计划有空余时,可调整至单独招生(普通类)、综合评价招生类。单独招生(普通类)、综合评价招生之间和专业间的剩余计划可以调剂使用,对于生源充足的特色专业,优先调入招生计划。
专业有面试合格或签约要求的,考生须同时符合,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确定预录名单
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测试工作小组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规则提出预录名单,交由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不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招生(普通类)文化素质考试的考生,不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素质测试或面试的考生,不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评价招生素质测试或面试的考试,我校均不予录取。
单独招生(普通类)考生的专业技能测试,原则上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因故未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可向我校发起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并审核通过的,我校可参考考生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予以录取。
第十七条 公示预录名单
预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审核通过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不接受预录取的考生自愿放弃志愿申请,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接受考生申诉。
第十八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十九条 免试录取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我校提出免试申请,经我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可进入我校对应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