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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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10:08: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54号),结合学校单独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80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单招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确定我校9个专业进行单独招生。

第九条 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保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考生(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下同)两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统筹安排不同类别考生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确定并公布后,一律不得调整和追加,单招未完成计划转为统招计划使用。

第十条 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按上年度招生计划有关比例申报2023年高职单招计划,并在单独招生计划中单列退役军人考生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2023年单招总计划为540人,具体单招专业、计划和收费标准如下表。

组别

专业名称

学制

计划数

学费(元/年)

专业组一

学前教育

三年

290

3500

早期教育

三年

50

3500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

30

4600

专业组二

音乐教育

三年

25

3800

舞蹈教育

三年

35

3800

表演艺术

三年

25

7500

专业组三

美术教育

三年

25

4400

专业组四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三年

30

4600

融媒体技术与运营

三年

30

5500

总计


540


★实际收费按2023年湖南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退役军人考生招生计划20人,专业由考生在上述专业中任选。

考试结束后,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确定应届普通高中毕业考生、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两类考生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保证两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 

第四章 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均可报名我校单独招生。

第十三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按考生一志愿、二志愿分别组织考试,第一志愿考试结束后立即进行录取。未完成第一志愿单招计划组织第二志愿报考本校且未被第一志愿录取考生举行考试再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组专业进行填报,可填报同一专业组内的2个专业志愿,并明确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因各专业组职业技能测试内容不相同,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必须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填报。在报名系统中多填专业无效。

第十五条 具体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hneao.cn)或“潇湘高考”APP(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商店或“考生综合信息平台”首页下载APP)填报报考信息。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报考我校后,须在2月28日前按要求向我校提交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

第十七条 提供虚假资料的,我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报名费缴纳:通过我校在线缴费平台缴纳报名费80元,具体操作步骤及方式我校在招生网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领取准考证:来校现场领取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我校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单独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与评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我校今年单独招生的考生分为两类,即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考试大纲将公布在我校招生网。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应届普通高中考生有学考成绩的考生不参加文化素质测试,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

1、普高应届毕业生类: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分别按1.2、1.0、0.8权重值计算。免文化考试,参加技能测试。

2、职高对口、普高往届毕业生、同等学历的社会考生类: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模式。

(1)文化素质测试:对于中职类考生、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由我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的语文、数学、英语等有关内容单独组织闭卷考试。满分30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00分)、英语(80分),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命题范围和难易程度与湖南省中职毕业生对口专业升高职院校考试试题相当,考生可自行参考相关资料。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成绩分别按1.2、1.0、0.8权重值计算)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2)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

技能测试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职业潜能,考核方式为现场技能实操测试,满分200 分。按专业类别分为四组测试:①学前教育 早期教育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②音乐教育 舞蹈教育 表演艺术;③美术教育;④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融媒体技术与运营。

3、对于退役军人,进行职业技能考察或职业适应性考察。

第二十四条 命题:由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部进行统一命题,各二级院部院长(部长)协助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措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本次命题聘请相关教师参加,制卷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负责监督并严格保密,保密人员应该对试卷保密绝对负责,在严格的监督之下完成制卷工作。试卷制好后,分考场装入试卷袋密封,试卷存入保密室,由专人24小时值班看管。
    第二十六条 组考: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按国考要求制定具体的组考方案,根据报考人数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有序考试,各二级学院配合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评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参照湖南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实行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高职扩招及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精神,退役军人考生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按普通高中考生类别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政策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高职院校就读;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学生获奖赛项对应的专业就读(考生如需跨专业,不能享受免试政策)。

在校学习期间获“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获奖赛项对口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中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计入综合成绩;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的80%计入综合成绩,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取得测试成绩,取两项成绩的较高分数计入综合成绩。 

上述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高职单招期间向我校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其中,免试直接录取的考生不占用我校高职单招计划数,使用学校统招计划,且在统招开始前完成录取手续办理,有关审核程序和方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已确认免试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其他招生方式录取。

第三十条 我校按志愿优先的顺序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填报我校为第一志愿学校的考生,当专业招生人数不满时组织报考我校第二志愿且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参加考试后再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不需要参加文化考试,认定高中学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分别按1.2、1.0、0.8权重值计算,补考成绩不算)作为文化考试成绩。没有学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按照往届毕业生的要求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往届毕业生类别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类,学校按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文化成绩(占比60%)加技能测试成绩(占比40%),即【总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分别按1.2、1.0、0.8权重值计算成绩。按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预录取并公示,考生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技能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时再按考生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职高对口、往届毕业生、同等学历的社会考生类,学校按考生文化基础考试(占比60%)加技能测试成绩(占比40%),即【总成绩=文化基础考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按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预录取并公示,考生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技能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时再按考生文化基础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舞蹈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表演艺术四个专业设定技能测试最低控制线,考生未达到控制线的不予录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专业录取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满为止。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计划数已满,则根据考生报考的对应专业组内第二专业进行录取,若第二专业也无法满足,根据考生成绩高低,服从调剂的考生在对应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

第三十四条 我校将通过官网(http://www.xnyesz.com/)发布单独招生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需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确认就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就读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先录取单列的退役军人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的退役军人。第一志愿的退役军人录完后,录不满的计划转为普通类的计划,再按一二志愿分别录取普通类的学生。

如退役军人考生报考人数超过20人,通过技能测试遴选前20人,根据各专业录取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满为止。

如退役军人考生报考人数不足20人,通过技能测试录取符合条件的人数,结合退役军人考生专业志愿和技能测试成绩进行录取。 

第七章 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月21日—2月28日

考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志愿信息

2月29日—3月5日

第一志愿考生在我校在线缴费平台缴纳单招考试费,缴费操作流程关注学校官微通知

3月10日

第一志愿考生来校现场领取准考证

3月11日

第一志愿考生参加我校单招考试

3月16日—3月24日

学校公布第一志愿考生拟录取名单,考生办理确认录取手续,确认操作流程关注学校官微通知

3月28日

学校办理第一志愿录取备案手续

3月29日—4月3日

第二志愿考生在我校在线缴费平台缴纳单招考试费,缴费操作流程关注学校官微通知

4月7日

第二志愿考生来校现场领取准考证

4月8日

第二志愿考生参加我校单招考试

4月11日—4月14日

学校公布第二志愿考生拟录取名单,考生办理确认录取手续,确认操作流程关注学校官微通知

4月26日

学校办理第二志愿录取备案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及录取结束后,我校第一时间将考试结果及拟录取考生情况在学校官网公示。

第三十七条 我校单招考试期间,学校纪委对单招考试、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我校高职单招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九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高职单招工作进行监督,我校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735-2839525。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行按年学费标准预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单独招生方案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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