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我校将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录取工作。按考生的综合成绩,分应届普通高中考生、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和中职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两个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跨类别调节计划录取。
2.按照各类别考生计划安排及实际参考情况,分别划定应届普通高中考生、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和中职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社会人员考生分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3.按照“专业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足时,再依次考虑第二、三专业志愿。
4.体育特长考生、社会人员考生按考试成绩、专业志愿在单列计划限定专业中择优录取,并从相应类别的招生专业计划中扣除计划数。
5.免试直接录取。根据教育部政策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我校就读;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推荐到我校就读,录取到学生获奖赛项对应的专业(考生如需跨专业,不能享受免试政策)。
6.如同类别考生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顺序录取。
7.对上线被预录公示后就读态度不明朗,我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才选拔要求,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文化素质成绩或职业技能成绩的合格标准,不合格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八章 录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我校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入围名单。对放弃录取资格或空缺的计划,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同一类别考生中依招生章程规定的顺序递补录取,并在网上公示7日。
公示期间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或拨打招生电话查询录取情况。已经预录的考生按我校要求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录取确认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针对第二志愿填报了我校有缺额的专业(或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且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组织考试和录取。考试时间定为2023年4月8日。第二志愿各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原则、考试要求及录取规则等与第一志愿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经与考生有效沟通确认并公示后的预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凡被学校单招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