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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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09:38:48

各市(地) 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3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23〕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 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 号) 等文件要 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 2023 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 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单招考试”) 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我省 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 我省 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含补报名) ,且通过现场 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 2023 年高职单招考 试。

二、招生计划

1. 申报计划。各高职院校须在 2023 年 3 月 3 日前, 向省教 育厅发展规划处申报招生计划。

2.公布计划。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https://www.lzk.hl.cn) 公布招生计划;2023 年 4 月 3 日,在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 公布第二 阶段录取剩余招生计划。

3.调整计划。各高职院校在录取阶段如需调整招生计划, 须填写《2023 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调整审批 表》, 上报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报送省招考院。 (见附件)

三、招生章程

各高职院校须在 2023 年 3 月 3 日前, 向省教育厅高校学生 处上报招生章程,电子邮箱:53644431@163.com。各高职院校须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中应明确具体 测试形式和办法、互认成绩院校名单、专业录取原则、同分末端 考生录取原则,以及接受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申请入学的程序办 法(即在第一阶段未被院校录取的考生,如何在第二阶段测试录 取前向第一阶段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提出入学申请、参加测 试) 等有关事项。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应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 件相一致的院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院校 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院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 育厅核定后方可通过院校官网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 更改。

四、志愿填报

1.填报时间。 2023 年 3 月 14 日 9:00 开始, 2023 年 3 月 17 日 15:00 截止。

2.填报方法 。考 生 登 录 黑 龙 江 省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https://www.lzk.hl.cn) ,进入“网报中心”,选择“2023 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入口”进行志愿填报(建 议考生使用 360 极速浏览器) 。

3.填报要求。 每名考生可填报 1 所院校志愿和 6 个专业志 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五、测试及录取

1.时间要求。2023 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12 日,分两个阶段进 行综合测试和院校预录取。院校如需要延长综合测试或预录取时 间,须提前向省招生考试院履行备案手续。

第一阶段:2023 年 3 月 26 日至 3 月 31 日。3 月 26 日(周 日) 各院校统一组织综合测试,并在3 月31 日前公布参加本校招 生考试的全体考生测试成绩和预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 2023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2 日。第一阶段未被录 取的考生,可在 4 月 5 日前选择有剩余招生计划数的院校提交入 学申请,并按照院校招生章程要求参加该校组织的第二阶段综合 测试。有剩余招生计划的院校要严格按照招生章程组织第二阶段 综合测试、成绩互认及预录取。并在4 月 12 日前,公布参加本校 第二阶段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测试成绩和预录取结果。

2.测试要求。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2023 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 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各校的线下综合 测试,全程做好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保存 3 年。要进一步 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测试内容要科学 合理。对于已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 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鼓励各院校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 式,减轻考生备考负担,增加考生选择机会。

3.录取要求。各高职院校要科学合理制定录取规则,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要妥善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严格按照 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各高职院校要确保考生信息安 全,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 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已被高职院校预录取的考生, 须参加 2023 年 4 月份各市  (地) 招考机构组织的 2023 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 取资格。

测试结束后,各高职院校应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将预录取 考生名单和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5 月 10 日后,各高职院校须对已录取考生的体检数据进行核验, 核验无误后,方可打印电子三联单。

4.其它要求。一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一所 高职院校录取。二是已被高职单招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不准参

加 2023 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5.报到时间。 由各高职院校确定。

六、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时,各高职院校依据本校录取考生名册核对考生录 取通知书、身份证等信息后,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等 相关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 核查处理。新生报到后,院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 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各高职院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 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 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高职单招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 好 2023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23〕1 号)相 关要求,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 生工作,要成立高职单招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 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全程监 督,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有序。各市(地)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 策宣传引导,指导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 做好考生政策咨询、志愿填报、提 供证明等服务工作。统筹做好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协调配合工 作,积极为考生做好暖心服务。

2.规范开展招生宣传。 各高职院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宣 传,不得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开展现场招生宣传活动。招生广告 或者宣传的表述应规范严谨,不得采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 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全部录取或第一 志愿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及时、主动、准 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3.加强考风考纪管理。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录取 等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教育 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 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刑法》《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 机构、院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 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

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4.开展招生专项整治。2023 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高职单招 考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治虚假宣传、争抢生源、有偿招生等 违法违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各学校 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等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或招生院 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违规活动,不得散布虚假招生信 息,不得干扰学生报考,不得代替学生填报志愿。对群众举报的 问题有案必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学校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同时,视情节轻重采取缩减学校整体招生计划、停 止高职单招考试资格等处罚措施,并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2023 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调整审批表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2 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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