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自主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招生院校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依法自主规定报考资格和入学标准,依法自主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市高招办负责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2.自主招生录取办法。招生院校以考生的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 A 等第计为 25 分,B 等第计为 20 分,C 等第计为 15 分进行换算),与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要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分。
3.新生入学。被春季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院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被春季高职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能否参加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录取,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春季高职自主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职自主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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