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学校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一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代码: 1312。
学校办学地址:
崇川校区: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就读专业:纺织服装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所有专业。
海门校区:南通市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999-26号;就读专业:智能制造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航空与交通工程学院所有专业。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荣获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被评为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典型经验、育人成效、服务贡献、国际影响力等四个50强单位,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一批次招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各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江苏省中职职教高考、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科目组名称等信息)和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四章 招生考试及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
1、参加江苏省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体检和第一批次报名、专业技能成绩合格且参加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江苏省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第一批次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2、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报名时所报科目组相符。艺术科目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是报名时所报专业技能方向为艺术设计。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
1、填报时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
2、填报网址: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平台网址。
考生根据本人已报名的科目组选报学校专业,每个科目组最多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与1个是否服从本校其他同科目组专业志愿。征求志愿设置与平行志愿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采取“分数清”方式录取。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按考生总成绩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考生中职职教高考的总分(文化总分与专业技能成绩之和)、专业技能成绩、专业综合理论成绩(艺术科目组按0分计算)、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全部安排在同一专业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要求,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
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要求,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200元。
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1、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累计最高可达15000元/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每年可贷12000元,上学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毕业后才开始还款。
3、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
4、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服义务兵役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减免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通过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简章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简章相冲突,以本简章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由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