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学校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代码:1312。
学校办学地址:
崇川校区: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就读专业:纺织服装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所有专业。
海门校区:南通市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999-26号;就读专业:智能制造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航空与交通工程学院所有专业。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荣获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被评为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典型经验、育人成效、服务贡献、国际影响力等四个50强单位,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招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毕业后颁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文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各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注:招生专业、科目组及计划数以教育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考试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
1、江苏省2024年参加中职职教高考报名和体检、取得中职学考成绩且未被第一阶段录取的考生。
2、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报名时所报科目组相符,艺术科目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报名时所报专业技能方向相符。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1、填报时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
2、填报网址: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平台网址。
考生根据本人已报名的科目组选报学校专业,按“院校+专业”进行志愿填报。如科目组对应多个专业的,可多志愿同时填报。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考生按报考专业对应科目组分开排序预录取,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参加中职职教高考考生预录取位次排序规则
(1)中职职教高考成绩达到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中职职教高考的默认投档分(总分与照顾分之和)由高到低优先排序。
(2)中职职教高考成绩未达到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中职职教高考的默认投档分(总分与照顾分之和)由高到低择优排序。
考生如确定位次时出现同分情况,依次按照考生中职职教高考的总分(文化总分与专业技能成绩之和)、专业技能成绩、文化总分(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之和)、专业综合理论成绩(艺术科目组按0分计算)、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上述相关考试科目如未报名参加考试或缺考,单科成绩按0分计算。
如考生符合苏教考〔2023〕2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的通知》照顾加分政策,经省级部门审核并公示,照顾分由省级部门直接提供。
2、未参加中职职教高考考生预录取位次排序规则
未参加中职职教高考考生的预录位次在参加中职职教高考考生之后,依次按照中职学考成绩合格科目数、中职学考专业技能成绩、中职学考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中职学考语文成绩、中职学考数学成绩、中职学考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上述相关考试科目如未报名参加考试、缺考或不合格,单科成绩按0分计算;如合格,单科成绩按100分计算。
第十七条 正式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计算机系统匹配结果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要求,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
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
医卫类专业6200元/年。
第二十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要求,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200元。
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有完备的“奖、贷、助、勤、补、减、免”助学体系:
1、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累计最高可达15000元/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每年可贷12000元,上学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毕业后才开始还款。
3、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
4、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服义务兵役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减免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