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长分(满分100分)
符合特长分条件的考生,获得特长分加分。特长分加分项目共4项,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0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特长分总分;累计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特长分总分。
1、技能等级证书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获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并提供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初级一项加1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15分;中级及中级以上20分。本项最高加分20分。
2、技能比赛获奖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技能比赛获奖,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市级(不含县级市)第4~6名(或优秀奖)加30分,第3名(或三等奖、铜奖)加40分,第2名(或二等奖、银奖)加50分,第1名(或一等奖、金奖)加60分;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获前6名或优秀奖以上的,加60分。本项最高加分6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3、文体比赛获奖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市级(不含县级市)第4~6名(或优秀奖)加3分,第3名(或三等奖、铜奖)加5分,第2名(或二等奖、银奖)加8分,第1名(或一等奖、金奖)加10分;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前6名或优秀奖以上的,加10分。本项最高加分1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4、其它特长项目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个人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其他竞赛获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持有2013年7月1日以后获得的反映考生本人特长的其他证书原件,经我校特长分评审小组评审,可给予市级每项3~5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每项5~10分的加分。本项最高加分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