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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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0:35:07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10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及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有关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设计。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通过在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10年试点校生源范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各试点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10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的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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