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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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5 14:38:03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一 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 二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三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 四 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324
  第 五 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 六 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 七 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获得的荣誉、成果: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原青岛市职工大学成立于1977年;原青岛教育学院成立于1951年,著名生物学家、教育家童第周和国学大师陆侃如曾任学院早期领导人。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创业和改革创新,学院在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先后成为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首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获得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并结题。2009年获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2项,省级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八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见附件)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已经参加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的所有考生和参加春季高考报名的服装、机电、幼教、计算机、餐旅、商贸、化工、财经大类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我院单独招生相关专业。
  第十三条免试条件:参加山东省2013年高考报名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4月8日前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免试进入我院单独招生对口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体检: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后招生学校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报名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3月22日-4月8日,网址:www.qtc.edu.cn                
  2.现场确认时间:4月13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2张,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第十六条专业志愿填报方法:考生根据科类填报专业,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中职考生只能填报对口专业;艺术类考生根据方向填报专业(非美术方向的专业没有校考成绩要求,但美术方向的专业要求考生必须获得全省美术统考专科及以上合格证才可以报考),美术方向可选择环境艺术设计和影视动画专业,空乘方向只能选择航空服务专业,音乐方向只能选择音乐教育专业;普高考生只能兼报测试内容相同的专业,酒店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旅游管理(新西兰合作项目)专业测试内容相同,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爱尔兰合作项目)专业测试内容相同,应用化工技术、海洋化工生产技术专业测试内容相同且只招理科考生。
  第十七条 报名考试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校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笔试考试费40元/科·生,面试费50元/生,艺术类专业和航空服务专业测试费120元/生。
  第十八条 考试安排:考试时间4月14日,地点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第十九条 考试方案:见附件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各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总分,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在录取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即各专业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3.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及优先录取政策,各项加分因素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单独招生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 录取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23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将通过高考特快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已被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每生· 年 ;服装设计专业:5000元/每生·年; 旅游管理 (新西兰合作项目)专业、会计(爱尔兰合作项目:12000元/每生·年 ;航空服务专业:8000元/每生·年。
      2.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500、600、800元/每生·年不等。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院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退费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德技双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300、86105200(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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