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综合评价招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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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17:06:4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同时保障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多元化学院选拔录取机制,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据甘招委发[2017]xx号《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和甘招委发[2017]4号《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业水平+职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条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普通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组长:王生云

副组长:姜旗 魏志刚

小组成员:郑西灵 刘娇英 成作霖 胡万铭 赵顺文 郑复铭 马海涛 杨建 高凌燕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 综合评价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各分院要严格执行综合评价招生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综合评价招生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认真解读实施综合评价招生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内容,通过网站、媒体等平台,并深入各地县学校,让考生和家长及时、准确知晓学院综合评价招生的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考生踊跃报名,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确定并申报当年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参加甘肃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2)身体健康。考生必须参加今年县(区)招办组织的高考体检,体检合格。

(3)普通高中毕业生须具有甘肃省高中学业水平(会考)考试成绩,中职毕业生须具有中职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成绩。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与要求。

(1)3月20日至4月20日,考生可登录各分院网站,下载并打印《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申请表》和《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或直接到各分院招生办领取。

(2)考生填写相关表格完毕后须由毕业学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盖章,将《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申请表》和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于4月20日前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所报专业的分院招生办公室。

(3)4月20日至22日,经各分院招办审查合格的考生,持《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获奖获证资料到各分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录取资格审核,并采集信息、确认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学院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考生在报名过程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学业水平成绩,严禁弄虚作假。

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和毕业学校审查不严,违反规定,报考多所综合评价招生院校的考生,一旦录取,不予退档。

已报名考生放弃录取的必须在录取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和情况,由学院招生办审核后可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资格复查。考生入学后,需提供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学院将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章 评价录取

第十四条 评价方式。实行“学业水平+职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

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从学业水平(150分)、综合素质评价(50分)和职业适应性(100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300分。

中职毕业生主要从学业水平(150分)、综合素质评价(50分)和职业技能水平(100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300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各分院根据专业特点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按计划择优录取,并上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各分院网站公布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和拟录取考生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4月23日,各分院将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审核。

4月25日,将拟录取考生信息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月26日,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报省考试院备案。

4月27日,预录取考生名单在甘肃省考试院办公室网站和各分院网站公示,届时由学院招生办向已公示考生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

学院招生办公室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录取考生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甘肃省关于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凡被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或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招生考试,不影响被其它学校录取。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严守“十公开”、“六不准”

“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

“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准有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实施“阳光招生”。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招办综合评价招生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坚决不录取不符合政策的考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并接入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通过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毕业文凭和享受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 通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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