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考试招生办法
1.招生对象
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
2.考试内容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及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3.录取办法
主要在春季进行招生录取。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合职业适应性测试、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等多种指标,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办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可参考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体育与健康和艺术(音乐、美术)科目考查结果进行录取。参加普通高考但未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职(专科)统招批次的录取。
上述考试招生办法自 2021 年起开始实施。
(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考试招生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含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招生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或取得本省学籍,且符合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2.考试内容
(1)报考本科院校的考生,须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和对口招生统考。对口招生统考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理论+专业基本技能。公共基础知识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理论为相关专业类的基本理论知识,按对口招生科目组命题;专业基本技能采用“中职学考”的专业基本技能成绩。
(2)报考专科院校的考生,须参加“中职学考”,是否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由考生自主确定。
(3)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院校可以单独组织或者联合组织专业加试。
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的学生,可以用对口招生统考的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替代“中职学考”的相应科目考试。
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3.录取办法
分本科、专科院校分别进行。
(1)本科院校。使用对口招生统考成绩,按照“科目组+学考专业类”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专科院校。参加对口招生统考,未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均可参加对口招生专科院校录取。未参加对口招生统考的考生可根据“中职学考”成绩参加录取。
上述考试招生办法自 2022 年起开始实施,根据实际分期分批推进对口招生与“中职学考”专业基本技能考试的衔接。
(三)面向社会人员的考试招生办法
面向社会人员的考试招生办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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