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口升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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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7: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2021年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口升学招生章程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群)被评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学院现占地面积88万㎡,建筑面积33.4万㎡,馆藏图书72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357.24万元。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07人,其中正高职47人,副高职21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2名、博士8名、省级领军人才梯队1个、国家教学名师2名、学院有9位专家是全国行执委委员、省级教学名师9名,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及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等26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学院设有建筑工程技术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系、建设工程管理系、工商管理系、艺术设计系、信息工程系、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军事体育部、思想***、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教学实训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学院拥有建筑面积达8.73万平方米的集教学、科研、培训和服务于一体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9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348个,形成了以土建为优势,以建筑工程技术、设备、管理为特色,土建、制造、财经、材料、电子信息、艺术、旅游7大类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需参加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升学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符合我省对口升学考试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对口升学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九条   根据《2021年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是获得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 一、二、三等奖的,报考我院时可享受免试录取。

第十条    我院遵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按专业类别依据省招省考试院投档情况进行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此次对口升学考试我院计划招收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数控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大数据与会计8个专业考生,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均为800元/年。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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