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及公示
(一)划线原则、录取原则、专业调整原则和计划调剂
1.划线原则: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综合考虑学院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测试成绩,划定录取控制线,低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录取原则: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专业按计划依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单独考试招生(普通类)录取中,文化素质测试及专业技能测试只参加其中一门考试的考生不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普通类)录取时,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技能测试分数高的考生,专业技能测试分数仍然同分的情况下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语文、数学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军人类)录取时同分情况下按照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时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赋分高的考生,综合评价赋分仍然同分的情况下按照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3.专业调剂原则: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及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均设置1-3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上线考生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无法录取时,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选择“是”,可将其调剂到任一计划未满专业,单独考试招生仅在同类招生专业间进行调剂;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选择“否”,不予录取。
4.计划调剂: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计划经“专业志愿”和“专业调剂”仍未录取满额时,将剩余计划调到其他专业。
(二)公示拟录取名单
1.经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
2.学院于2023年3月29日至4月4日在学院官网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考生,4月6日前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公布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
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已被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