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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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15:20:56

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将在2023年继续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为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信息

学院全称: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448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第二条 办学层次

学 制: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教育厅要求,更好地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报名条件、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一)报考条件:凡符合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含补报名),且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2023年高职单招考试。

(二)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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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终招生专业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三)招生计划

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公布为准。

第五条 考试形式及时间

(一)考试时间:2023年3月26日

(二)考试形式:面试(面谈)

(三)考试内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四)考试时间及分值:每位考生面试(面谈)时间为10分钟,总分300分。

第六条 录取

(一)录取规则。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考院领导下进行,学院按要求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考生面试(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确定预录取考生。如出现总分相同、“同分末端”超计划考生,按文化素质成绩排名顺序认定考生总分排名,在计划范围内预录取。

(二)录取时间。2023年3月26日至4月12日。

第一阶段:2023年3月26日至3月31日。3月31日前公布参加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测试成绩和预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2022年4月6日至12日。如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有剩余计划,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4月5日前按照学院官网要求报考流程继续申请报考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我院认同省内所有高职单招考试院校成绩,将各院校总分值按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300分标准折合分值,从高分到低分预录取。在4月12日前,公布参加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第二阶段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测试成绩和预录取结果。

(三)语种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入校后按英语、俄语、日语安排教学。

(四)根据行业用人实际需求,建议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考生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身体匀称,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没有明显的疤痕、胎记和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报考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考生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体态匀称、五官端正。

(五)其它要求。一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一所高职院校录取;二是参加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202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三是已被高职院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23年4月份各市(地)招考机构组织的202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四是考生须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要求,不得替考。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学院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在新生入学注册期间,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一)学院认真做好单独招生考试选拔录取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自我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自我监督义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单独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督。

(二)考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诉,学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453-6575177

监督举报信箱:szxyjw@163.com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空中乘务专业学费7200元/年,其他招生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二)宿费。八人间寝室,600元/人/学年(牡丹江校区)。

(三)退费标准。按黑教联〔2007〕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通讯地址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学院网址:http://www.hljszy.org.cn

联系电话:0453—6575181 6575182

第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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