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126。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我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历证书: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望京校区);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005号(固安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章程、招生专业计划,统筹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总计划327人,招生代码:1126。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 | |
计划数 | 其中:招收 | |||
合计 | 327 | 174 | ||
540113 | 休闲服务与管理(葡萄酒、咖啡与烘焙方向) | 三年 | 15 | 8 |
500405 | 空中乘务 | 三年 | 15 | 8 |
530502 | 国际商务(海关事务方向) | 三年 | 15 | 8 |
530601 | 工商企业管理 | 三年 | 15 | 8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三年 | 15 | 8 |
530101 | 财税大数据应用 | 三年 | 15 | 8 |
530202 | 金融科技应用(银行方向) | 三年 | 15 | 8 |
570102K | 学前教育 | 三年 | 15 | 8 |
570202 | 应用英语(幼儿双语) | 三年 | 15 | 8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三年 | 15 | 8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三年 | 15 | 8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三年 | 15 | 8 |
510204 | 数字媒体技术 | 三年 | 15 | 8 |
530702 | 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直播方向) | 三年 | 15 | 8 |
540101 | 旅游管理(民宿学院班) | 三年 | 15 | 8 |
530201 | 金融服务与管理(智慧银行) | 三年 | 15 | 8 |
570201 | 商务英语 | 三年 | 15 | 8 |
440501 | 工程造价(智慧城市管理) | 三年 | 15 | 8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三年 | 15 | 8 |
460302 | 智能机电技术 | 三年 | 27 | 14 |
420107 |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 | 三年 | 15 | 8 |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报名条件: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并取得高考资格的考生。
2.报名办法:
(1)登录我校官网https://www.biem.edu.cn,点击首页“网上报名”;
(2)直接登录https://zs.biem.edu.cn;
(3)关注微信公众号biem-zsjy,在“招生信息”菜单栏选择“招考报名”,可以手机报名;
(4)进入报名系统后,填写相关信息和专业志愿后进行保存,考生可选报1至2个志愿专业。确认无误后提交,打印报名表。
3.报名材料:
(1)报名表:考生认真填写报名表,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注册信息提交后,自动生成《2023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经考生及家长签字,拍照或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名:本人姓名+考生号。
(2)成绩表及评语表:普通高中生需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电子版或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电子版一份;其他考生需提供《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学生评语表》(学籍卡正反面)电子版一份。上述材料需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后生成电子版文件。
(3)考生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一份。
(4)考生申请免试材料电子版一份,文件名:本人姓名+免试类别。例:张三(区三好)。
以上材料电子版均为JPG格式,画面清晰,每个文件不小于200KB。所有电子版文件放入一个文件夹,生成文件压缩包,文件名:本人姓名+考生号,发送邮箱:biemzsb@biem.edu.cn。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
1.免试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审核通过可免试)
(1)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获得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的“四星级志愿者”(含)及以上的考生;
(2)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市级智育奖学金的考生(含宏志奖学金);
(3)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区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含集体赛项);
(4)高中阶段应届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为合格的考生;往届高中生会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为C(含)及以上的考生。
(5)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行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的考生;
(6)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美术、音乐、舞蹈、体育、科技发明等区级及以上获奖证明的考生;
(7)获得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
(8)退役士兵。
2.免文化素质考试(笔试)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笔试成绩按满分的85%记)
(1)高中阶段应届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任意两科达到合格的考生;往届高中生会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任意两科达到C以上的考生;
(2)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行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及以上的考生;
(3)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校级(含)以上各类竞赛奖项的考生(含集体赛项);
(4)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美术、音乐、舞蹈、体育、科技发明等校级及以上获奖证明的考生;
3.成绩评定办法:总成绩(满分300分)=文化素质考试(满分300分)×40%+职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60% 。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按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核定考生总成绩的顺序,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籍考生。
3.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不得再参加今年六月份的单考和统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我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程只开设英语。
2.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免试条件,可免文化素质考试,但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空中乘务专业要求: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有志于从事空中乘务及相关服务行业,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女生身高162-175 cm,男生身高172-185cm;
(3)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纹身;体形匀称,步态自如,动作协调;
(4)眼球大小适中,对称,目光有神,无色盲,无色弱,无传染性疾病。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减”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学校还设立各等级奖学金、助学金。
3.入学后,成功通过体检、政审,并被批准入伍参军的学生,国家将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学费补偿,学校也将给予一定奖金或等值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录取公布、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录取公布: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2.新生报到: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3.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709690、64720773、64720730
监督电话:(010)64720765
学校网址: https://www.biem.edu.cn
微信公众号:biem-zsjy
第十八条3月19日8:30至12:00为学校招生咨询开放日。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